112 年嘉義市運動會競賽規程
第一條 辦理依據
本規程依據「中華民國112年全國運動會競賽規程」訂定之 。
第二條 日期與地點
一、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星期五)至3月23日(星期四)假本市各場館舉行。
二、開幕典禮訂於112年3月17日(星期五)上午9時30分於嘉義市立東區體育館舉行。
第三條 參賽單位
一、社會組:凡設籍嘉義市之市民得以聯合里、機關團體、公司行號等方式自由組隊參賽。
二、高中組:本市各公私立高中職,以學校為單位組隊參賽。
三、國中組:本市各公私立國民中學,以學校為單位組隊參賽。
四、國小組:本市各公私立國民小學(含嘉大附小),以學校為單位組隊參賽。
第四條 選手參賽資格
一、設籍規定:
(一)中華民國國民於111年3月1日(含)前設籍嘉義市者,報名參加社會組各項競賽,報名時需檢附112年1月1日(含)後申請之戶籍謄本 (均應含詳細記事)。
(二)報名參加之各級學校學生於109年9月8日(含)前設籍本市者,得依社會組之年齢規定跨組報名參加社會組各項競賽。
二、學籍規定:
(一)本市各公、私立高中職111學年度在籍學生,以學校為單位報名參加高中組各種類競賽。
(二)凡本市各公、私立國中、國小111學年度在籍學生,以學校為單位報名參加國中、國小組各種類競賽。
(三)未以學校為單位報名參加高中、國中、國小組者一概 不予受理。
(四)本市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未取得學籍之高中職學生,可依據教育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未取得學籍學生相關法令規定,得以學生身份報名參賽。
三、年齡規定:
(一)社會組依本規程各競賽種類技術手冊之規定辦理。
(二)高中、國中、國小組依學籍年齡之規定辦理。
四、身體狀況:選手之性別及適合參加劇烈運動競賽,由參賽單位及選手本人,於選手保證書中具結。(附件一)保證書留存參賽單位備查。
五、選拔程序:
(一)選拔資格:社會組各項競賽,於109年9月8日(含)前設籍本市且成績優異者,得選拔代表本市參加112年全國運動會。
(二)選拔條件:參加112年市運會獲前3名或參加國內外正式錦標賽之成績。
(三)田徑(器材規格與112年全國運動會相同之項目)及游泳等項目,得以學生組成績認定選拔成績。
(四)桌球、羽球、軟式網球、網球以社會組個人賽(單、雙打)成績為選拔依據。
(五)籃球、排球、足球增設社會男子、社會女子選拔賽。
第五條 參賽隊數及人數
一、各競賽種類團體賽每參賽單位限報名一隊。
二、各單位報名參賽人(組)數,依各競賽種類技術手冊規定辦理。
三、每一選手限註冊一個單位,並不得跨組參賽。(學生組参加選拔者除外)。
第六條 競賽種類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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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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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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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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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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羽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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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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桌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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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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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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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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籃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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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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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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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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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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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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跆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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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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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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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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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式網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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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競賽組別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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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男子組(社男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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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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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女子組(社女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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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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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男子組(高男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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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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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女子組(高女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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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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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男子組(國男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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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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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女子組(國女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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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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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小男子組(男童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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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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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小女子組(女童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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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各競賽種類及項目舉行比賽條件
一、各競賽種類、科目及項目註冊須達2個單位(含)以上始列為錦標。
二、個人項目(含團隊)註冊人數須達2人(隊)(含)以上始列入比賽。
第九條 競賽秩序
一、各單項運動競賽秩序,由籌備會競賽紀錄組公開抽籤或按各單項運動競賽規則規定編排之。
二、各單項運動競賽賽程時間一經排定公佈,不得變更或調整。
三、各單位參加競賽不論團體或個人項目,凡經註冊務須出場參賽,不得棄權,棄權者取消該運動種類之各項目後續賽事。
四、球類團體項目之種子隊由各競賽種類技術手冊訂定之。
五、參賽證明:
(一)社會組選手參加比賽時必須攜帶國民身份證以備驗。
(二)高中、國中組參賽時,需攜帶在學證明書或學生證以備查驗。
(三)國小組參賽由學校統一造冊,以備查驗。
第十條 註冊、單位報到及會議
一、參賽單位應於規定時間內辦理註冊報名及參加會議,籌備會不另發通知,時間及地點如下:
(一)網路說明會:112年2月6日(星期一)上午9時假崇文國小3樓電腦教室召開。
(二)社會組公司行號參賽單位申請:開放日期自112年2月7日起至112年2月14日自行上網登錄註冊單位名稱及報名。(桃城體育網www.cysport.tw)
(三)報名日期:
1.社會組:112年2月7日(星期二)上午8時起至112年2月14日(星期二)下午5時截止(網路註冊、報名)。
2.高中、國中、國小組:112年2月14日(星期二)上午8時起至112年2月20日(星期一)下午5時截止(網路註冊、報名)。
3.各項註冊表單必須使用網路列印已完成報名之表格,由相關人員蓋章後,社會組需於112年2月17日(星期五)前將紙本連同含詳細記事之戶籍謄本繳交北興國中體育組,高中、國中、國小組存校備查。
(四)選手資格審查會議及賽程抽籤:112年2月22日(星期三)上午9 時30分假北興國中會議室舉行。
二、各單位參加競賽種類之職員人數規定如下:
(一)各競賽種類註冊選手人數在20 人(含)以上者,得設領隊1人、教練等職員3 人;人數在12 人至19 人者,得設領隊1人、教練等職員2 人;人數在11 人(含)以下者,得設領隊1 人、教練1 人。
(二)職員人數未依大會規定者,籌備會競賽紀錄組得逕行刪除,參賽單位不得異議。
三、保證書必須由選手親自簽名。未滿18歲者,必須由監護人簽字同意。
四、單位報到:112年3月15日(星期三)上午9時假北興國中會議室辦理。
五、領隊會議:112年3月15日(星期三)上午9時30分假北興國中會議室辦理。
六、各競賽種類技術會議參照各競賽種類技術手冊辦理。
七、裁判長會議:112年3月15日(星期三)上午10時30分假北興國中會議室辦理。
八、裁判會議:由各單項運動競賽裁判長主持,依各競賽技術手冊訂定之時間地點辦理。
第十一條 獎勵方式
一、各競賽種類(項目)實際參賽10隊(人)以上時錄取8名, 9隊(人)取7名,8隊(人)取6名,7隊(人)取5名,6隊(人)取4名,5隊(人)取3名,4隊(人)取2名,3、2隊(人)取1名。
二、團體賽前三名頒給獎盃一座、選手頒給獎牌及獎狀,第四名頒給獎盃一座、選手頒給獎狀,第五至八名選手頒給獎狀。
三、個人賽第1、2、3名發給金、銀、銅牌及獎狀;第4至8名發給獎狀。
四、凡參加種類(項目)全部賽程中未出賽者不予獎勵;田徑、游泳接力項目以參加選手為準(含預賽)。
五、各項錦標得獎單位之領隊、教練,由各參賽單位依權責規定辦理獎勵。
六、破紀錄成績需經競賽委員會審核通過。
第十二條 申訴程序
一、有關市運會競賽爭議申訴案件,應依據各競賽種類比賽規則及相關規定辦理;若規則無明文規定者,得先以口頭提出申訴,並於該場次比賽結束後30分鐘內,提出書面(如附件二)申訴,未依規定時間內提出者,不予受理。書面申訴應由該代表隊領隊或教練簽名或蓋章,向該競賽種類之裁判長或審判委員(技術委員)正式提出。
二、有關參賽選手資格不符或冒名參賽之申訴,得先以口頭提出申訴,並於該場次比賽結束後30分鐘內,提出書面(如附件三)申訴,未依規定時間內提出者,不予受理。書面申訴應由該代表隊領隊或教練簽名或蓋章,向該競賽種類之裁判長或審判委員(技術委員)正式提出。
三、任何申訴均應繳交保證金新臺幣3,000元,如經裁定其申訴理由未成立時,沒收其保證金。
第十三條 爭議判決
一、規則有明文規定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
二、規則無明文規定者,由該競賽種類之審判委員會判決之,其判決為終決。
三、非上述之爭議,由大會運動競賽委員會審查裁定之。
第十四條 違規罰則
一、參賽選手如有資格不符或冒名參賽,經查證屬實者,取消其參賽資格及已得或應得之名次與分數,並收回已發給之獎牌及獎狀。
二、參加團體運動項目之團隊,如有選手資格不符或冒名參賽,取消該隊之參賽資格。但判決以前已賽之場次不再重賽。
三、各競賽種類隊職員於比賽期間,如有違背運動精神之行為(對裁判員有不正當行為致延誤或妨礙比賽等)時,除當場予以停賽處分外,並由該競賽種類之審判委員會議議決後,由籌備會函請相關單位議處。
第十五條 附則:
一、本規程經大會籌備會競賽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二、技術手冊內容參酌下列規程訂定:
(一)社會組參照112年全國運動會相關競賽資訊訂定。
(二)高中組、國中組參照111年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相關競賽資訊訂定。
(三)國小組參照全國單項協會主辦之相關競賽辦理訂定。
三、技術手冊公告於嘉義市政府教育處「桃城體育網」網站(www.cysport.tw),請逕行上網查閱。
四、本次賽會作為選拔嘉義市代表隊參加112年全國運動會之依據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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