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嘉義市運動會競賽規程
第一條 辦理依據
本規程依據「中華民國114年全國運動會競賽規程」訂定之。
第二條 日期與地點
一、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星期二)至3月30日(星期日)假本市各場館舉行。
二、開幕典禮訂於114年3月21日(星期五)上午10時整於嘉義市立東區體育館舉行。
第三條 參賽單位
一、社會組:凡設籍嘉義市之市民得以聯合里、機關團體、公司行號等方式自由組隊參賽。
二、國中組:本市各公私立國民中學,以學校為單位組隊參賽。
三、國小組:本市各公私立國民小學(含嘉大附小),以學校為單位組隊參賽。
第四條 選手參賽資格
一、設籍規定:
(一)中華民國國民於113年3月1日(含)前設籍嘉義市者,報名參加社會組各項競賽,報名時需檢附114年1月1日(含)後申請之戶籍謄本(均應含詳細記事)。
(二)社會組球類團體賽:籃球、排球競賽種類另設選拔組,選拔代表本市參加114年全國運動會,於111年9月15日(含)前設籍嘉義市者,可報名參加選拔組,報名時需檢附114年1月1日(含)後申請之戶籍謄本(均應含詳細記事)。
二、學籍規定:
(一)凡本市各公、私立國中、國小113學年度在籍學生,以學校為單位報名參加國中、國小組各種類競賽。
(二)未以學校為單位報名參加國中、國小組者一概不予受理。
三、年齡規定:
(一)社會組依本規程各競賽種類技術手冊之規定辦理。
(二)國中、國小組依學籍年齡之規定辦理。
四、身體狀況:選手之性別及適合參加劇烈運動競賽,由參賽單位及選手本人,於選手保證書中具結。(附件一)保證書留存參賽單位備查。
第五條 競賽種類
一、田徑 二、游泳 三、羽球 四、籃球 五、足球
六、桌球 七、跆拳道 八、網球 九、排球 十、角力
第六條 競賽組別
一、社會男子組(社男組) 二、社會女子組(社女組)
三、國中男子組(國男組) 四、國中女子組(國女組)
五、國小男子組(男童組) 六、國小女子組(女童組)
第七條 各競賽種類及項目舉辦標準
一、各競賽種類項目報名數須達二隊(組、人)(含)始列入正式比賽項目,實際參賽數未達二隊(組、人)時則取消比賽,參賽隊(人)數之計算,以報名後經資格審定合格之隊(人)數為準。
二、各競賽種類團體賽每參賽單位限報名一隊。
三、各單位報名參賽隊(組、人)數,依各競賽種類技術手冊規定辦理。
四、每一選手限註冊一個單位,並不得跨組參賽。
第八條 選拔機制
一、選拔資格:社會組各項競賽於111年9月15日(含)前設籍本市成績優異者,得選拔代表本市參加114年全國運動會(參閱114年全國運動會嘉義市代表隊選拔要點)。
二、選拔程序:各競賽種類應分別成立選拔小組,由裁判長兼任選拔小組召集人,選拔委員3至5名由審判(仲裁、技術)委員或裁判員兼任,執行選拔工作。
三、選拔標準:
(一)田徑、游泳、跆拳道、角力以本賽會前三名為依據,前三名均未符合選拔資格時,名額從缺。
(二)羽球、桌球、網球以個人單雙打賽前三名為選拔依據,前三名均未符合選拔資格時,名額從缺。
(三)球類團體賽:籃球、排球競賽種類依技術手冊訂定,分為選拔組(符合設籍滿三年以上)及一般組(符合設籍滿一年以上),且不得跨組報名參賽。選拔組第一名隊伍取得組隊權,未出賽選手不得選為代表隊成員。
第九條 競賽秩序
一、各單項運動競賽秩序,由籌備會競賽紀錄組公開抽籤或按各單項運動競賽規則規定編排之。
二、各單項運動競賽賽程時間一經排定公佈,不得變更或調整。
三、各單位參加競賽不論團體或個人項目,凡經註冊務須出場參賽,不得棄權,棄權者取消該運動種類之各項目後續賽事。
四、選手因身體不適或特殊事故無法參加比賽時,須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提出書面申請,於檢錄(過磅)前30分鐘,經裁判長核准後,送檢錄處完成請假手續。經請假賽次以後之當天各賽程均不得出賽,但次日賽程可再出賽。
五、球類團體項目之種子隊由各競賽種類技術手冊訂定之。
六、參賽證明:
(一)社會組選手參加比賽時必須攜帶國民身份證以備驗。
(二)國中組參賽時,需攜帶在學證明書或學生證以備查驗。
(三)國小組參賽由學校統一造冊,以備查驗。
第十條 註冊、單位報到及會議
一、參賽單位應於規定時間內辦理註冊報名及參加會議,籌備會不另發通知,時間及地點如下:
(一)網路說明會:114年2月4日(星期二)上午9時假蘭潭國小教網中心電腦教室召開。
(二)社會組公司行號參賽單位申請:開放日期自114年2月5日起至114年2月17日自行上網登錄註冊單位名稱及報名。(桃城體育網www.cysport.tw)
(三)報名日期:
1.民國114年2月5日(星期三)上午8時起至民國114年2月17日(星期一)下午5時截止(網路註冊、報名)。
2.各項註冊表單必須使用網路列印已完成報名之表格,由相關人員蓋章後,社會組需於114年2月21日(星期五)前將紙本連同含詳細記事之戶籍謄本繳交北興國中體育組,國中、國小組存校備查。
(四)選手資格審查會議及賽程抽籤:114年2月26日(星期三)上午9時30分假北興國中會議室舉行。
二、各單位參加競賽種類之職員人數規定如下:
(一)各競賽種類註冊選手人數在20人(含)以上者,得設領隊1人、教練等職員3人;人數在12人至19人者,得設領隊1人、教練等職員2人;人數在11人(含)以下者,得設領隊1人、教練1人。
(二)職員人數未依大會規定者,籌備會競賽紀錄組得逕行刪除,參賽單位不得異議。
三、保證書必須由選手親自簽名。未滿18歲者,必須由監護人簽字同意。
四、單位報到:114年3月17日(星期一)上午9時假北興國中會議室辦理。
五、領隊暨裁判長會議:114年3月17日(星期一)上午9時30分假北興國中會議室辦理。
六、各競賽種類技術會議參照各競賽種類技術手冊辦理。
七、裁判會議:由各單項運動競賽裁判長主持,依各競賽技術手冊訂定之時間地點辦理。
第十一條 獎勵方式
一、各競賽種類(項目)實際參賽10隊(人)以上時錄取8名,9隊(人)取7名,8隊(人)取6名,7隊(人)取5名,6隊(人)取4名,5隊(人)取3名,4隊(人)取2名,3、2隊(人)取1名。
二、團體賽前三名頒給獎盃一座、選手頒給獎牌及獎狀,第四名頒給獎盃一座、選手頒給獎狀,第五至八名選手頒給獎狀。
三、個人賽第1、2、3名發給金、銀、銅牌及獎狀;第4至8名發給獎狀。
四、凡參加種類(項目)全部賽程中未出賽者不予獎勵;田徑、游泳接力項目以參加選手為準(含預賽)。
五、各項錦標得獎單位之領隊、教練,由各參賽單位依權責規定辦理獎勵。
六、破紀錄成績需經競賽委員會審核通過。
第十二條 申訴程序
一、有關市運會競賽爭議申訴案件,應依據各競賽種類比賽規則及相關規定辦理;若規則無明文規定者,得先以口頭提出申訴,並於該場次比賽結束後30分鐘內,提出書面(如附件二)申訴,未依規定時間內提出者,不予受理。書面申訴應由該代表隊領隊或教練簽名或蓋章,向該競賽種類之裁判長或審判委員(技術委員)正式提出。
二、有關參賽選手資格不符或冒名參賽之申訴,得先以口頭提出申訴,並於該場次比賽結束後30分鐘內,提出書面(如附件三)申訴,未依規定時間內提出者,不予受理。書面申訴應由該代表隊領隊或教練簽名或蓋章,向該競賽種類之裁判長或審判委員(技術委員)正式提出。
三、任何申訴均應繳交保證金新臺幣3,000元,如經裁定其申訴理由未成立時,沒收其保證金。
第十三條 爭議判決
一、規則有明文規定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
二、規則無明文規定者,由該競賽種類之審判委員會判決之,其判決為終決。
三、非上述之爭議,由大會運動競賽委員會審查裁定之。
第十四條 違規罰則
一、參賽選手如有資格不符或冒名參賽,經查證屬實者,取消其參賽資格及撤銷已得或應得之名次與分數,並收回已發給之獎牌及獎狀,且不得再參加115、116年嘉義市運動會。
二、參加團體運動項目之團隊,如有選手資格不符或冒名參賽,取消該隊之參賽資格及撤銷已得或應得之名次與分數,並收回已發給之獎牌及獎狀,且不得再參加115、116年嘉義市運動會。但判決以前已賽之場次不再重賽。
三、各競賽種類隊職員於比賽期間,如有違背運動精神之行為(對裁判員有不正當行為致延誤或妨礙比賽等)時,除當場予以停賽處分外,並由該競賽種類之審判委員會議議決後,由籌備會函請相關單位議處。
四、選手或團隊無故棄權或拒絕接受頒獎,除取消參賽資格外,經由該競賽種類之審判(技術、仲裁)委員會議議決屬實者,停止參加115、116年嘉義市運動會之權利。
第十五條 附則
一、本規程經大會籌備會競賽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二、技術手冊內容參酌下列規程訂定:
(一)社會組參照114年全國運動會相關競賽資訊訂定。
(二)國中組參照113年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相關競賽資訊訂定。
(三)國小組參照全國單項協會主辦之相關競賽辦理訂定。
三、技術手冊公告於嘉義市政府教育處「桃城體育網」網站(www.cysport.tw),請逕行上網查閱。
附件一、114年嘉義市運動會選手保證書暨個人資料同意書
附件二、114年嘉義市運動會競賽事項申訴書
附件三、114年嘉義市運動會選手資格申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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