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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賽規程
111年嘉義市中小學聯合運動會競賽規程

第一條 宗旨:
一、加強學校運動競賽活動,提高運動技能水準,激發積極參加運動競賽樂趣。
二、發展中小學體育活動,促進青少年身心健康,奠定五育均衡教育之基礎。
第二條 日期與地點:
一、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星期一)起至10月3日(星期一)止計8天,假各場館舉行。
二、開幕典禮訂於111年9月26日(星期一)上午9時於嘉義市東區體育館舉行。
第三條 參加單位:
一、高中、國中及國小組:以學校為單位組隊參加。
二、本市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未取得學籍之高中職學生,可依據教育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未取得學籍學生相關法令規定,得以學生身份報名參賽。
第四條 參賽資格:
一、學籍規定:凡在本市各公、私立中小學就讀,111學年度設有學籍者,仍在學者為限。
二、年齡規定:
(一)高中組:以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一日(含)以後出生者為限。
(二)國中組:以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一日(含)以後出生者為限。
(三)國小組:以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一日以後出生者為限。
三、身體狀況:參賽單位及選手應簽署保證書同意可參加劇烈運動競賽者,保證書留存學校備查(如附件一)。
四、參賽證明:選手參加比賽時必須攜帶下列證件,否則不得參加比賽。
(一)高級中等學校組及國民中學組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學生證。
(二)國民小學組由學校統一造冊(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就讀年級),並加蓋學校關防章及學籍經管人員印章。
第五條 競賽種類及分組:
一、高級中等學校男生組(簡稱高男組):
(一)田徑
(二)游泳
(三)羽球
(四)足球
(五)網球
(六)桌球
(七)排球
(八)籃球
(九)柔道
(十)跆拳道
(十一)特奧滾球
(十二)木球
(十三)角力
二、高級中等學校女生組(簡稱高女組):
(一)田徑
(二)游泳
(三)羽球
(四)足球
(五)網球
(六)桌球
(七)排球
(八)籃球
(九)柔道
(十)跆拳道
(十一)特奧滾球
(十二)木球
(十三)角力
三、國民中學男生組(簡稱國男組):
(一)田徑
(二)游泳
(三)羽球
(四)足球
(五)網球
(六)桌球
(七)排球
(八)籃球
(九)躲避球
(十)柔道
(十一)跆拳道
(十二)特奧滾球
(十三)木球
(十四)角力
四、國民中學女生組(簡稱國女組):
(一)田徑
(二)游泳
(三)羽球
(四)足球
(五)網球
(六)桌球
(七)排球
(八)籃球
(九)躲避球
(十)柔道
(十一)跆拳道
(十二)特奧滾球
(十三)木球
(十四)角力
五、國民小學男生組(簡稱男童組):
(一)田徑
(二)游泳
(三)羽球
(四)足球
(五)網球
(六)桌球
(七)排球
(八)籃球
(九)躲避球
(十)柔道
(十一)跆拳道
(十二)特奧滾球
(十三)角力
六、國民小學女生組(簡稱女童組):
(一)田徑
(二)游泳
(三)羽球
(四)足球
(五)網球
(六)桌球
(七)排球
(八)籃球
(九)躲避球
(十) 柔道
(十一)跆拳道
(十二)特奧滾球
(十三)角力
第六條 各組競賽種類及項目舉辦標準:
一、競賽種類、科目、項目報名人數須達二個單位(隊)(組)(人)(含)始列入正式比賽項目,實際參賽人數未達二人時則取消比賽。
二、各競賽種類團體賽每參賽單位限報名一隊。
三、各單位報名參賽人(隊、組)數,依各競賽種類技術手冊規定辦理。
四、全中運競賽項目,如報名人數和實際參賽人數未達二人時得列為選拔計時賽,大會發給成績證明,不發給獎狀及破紀錄獎金。
第七條 競賽秩序:
一、各種類運動競賽秩序,由籌備會競賽紀錄組公開抽籤或按各種類運動規則規定編排之。
二、各單項運動競賽賽程經編排公布後,不得變更或調整。
第八條 註冊、單位報到及會議:
一、參加單位應於規定時間內辦理註冊及參加會議,籌備會不另發通知。
(一)註冊說明會:111年8月24日(三)上午9時假崇文國小電腦教室舉辦。
(二)註冊日期:自111年8月25日(四)上午8時至111年9月2日(五)下午5時止。
(三)選手資格審查會議:111年9月7日(三)上午9時假北興國中會議室舉行。
(四)賽程抽籤:111年9月7日(三)上午9時30分假北興國中會議室舉行。
(五)單位報到及領隊會議:訂於111年9月22日(四)下午2時假北興國中會議室舉行。
(六)裁判長會議:111年9月22日(四)下午3時30分假北興國中會議室舉行。
(七)裁判會議:由各單項運動競賽裁判長主持,依各競賽手冊訂定之時間地點辦理。
(八)各競賽種類技術會議:由競賽種類承辦學校,依各競賽技術手冊訂定之時間地點辦理。
二、各單位參加競賽,不論團體或個人項目,凡經註冊後務必出場比賽,不得棄權。凡賽事未依規定出賽者,沒收其成績並取消後續參賽資格;報名截止後,不得更改報名項目。各項註冊表單,於網路報名後由各校自行保存。
三、各單位參加各競賽種類之隊職員人數規定如下:
(一)選手人數在20人(含)以上得置領隊1人、教練等職員3人。
(二)選手人數在12人至19人時得置領隊1人、教練等職員2人。
(三)選手人數在11人(含)以下時得置領隊1人、教練1人。
(四)職員人數未依大會規定者,籌備會競賽紀錄組得逕行刪除,參賽單位不得異議。
第九條 獎勵:
一、各競賽種類(項目)實際參賽十隊(人)以上時錄取八名,九隊(人)取七名,八隊(人)取六名,七隊(人)取五名,六隊(人)取四名,五隊(人)取三名,四隊(人)取二名,三、二隊(人)取一名。
二、個人及團體第一、二、三名發給金、銀、銅牌及獎狀,第四至八名發給獎狀。
三、競賽種類錦標錄取各組前四名發給獎盃各一座,錦標之計算方法以技術手冊規定換算(設有團體項目者以團體成績為錦標)。
四、凡報名參加競賽(含各種類、各項目),於全部賽程中未完成賽事者不予獎勵,完成比賽者發予參賽證明書。
五、各項錦標得獎單位之隊職員,由各參賽單位依權責規定,給予獎勵。
六、田徑、游泳破紀錄成績需經競賽委員會審核通過後才給予確認。
第十條 申訴:
一、有關競賽爭議申訴案件,應依據各競賽種類比賽規則及相關規定辦理;若規則無明文規定者,得先以口頭提出申訴,並於該場次比賽結束後30分鐘內,提出書面(如附件二)申訴,未依規定時間內提出者,不予受理。書面申訴應由該代表隊領隊或教練簽名或蓋章,向該競賽種類之裁判長或審判委員(技術委員)正式提出。
二、有關參賽選手資格不符或冒名參賽之申訴,得先以口頭提出申訴,並於該場次比賽結束後30分鐘內,提出書面(如附件三)申訴,未依規定時間內提出者,不予受理。書面申訴應由該代表隊領隊或教練簽名或蓋章,向該競賽種類之裁判長或審判委員(技術委員)正式提出。
三、任何申訴均應繳交保證金新臺幣3,000元,如經裁定其申訴理由未成立時,沒收其保證金。
第十一條 比賽爭議之判定:
一、規則有明文規定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
二、規則無明文規定者,由該競賽種類之審判委員會判決之,其判決為終決。
三、非上述爭議事項,由大會競賽委員會審查裁定。
第十二條 附則:
一、本規程經籌備會競賽委員會通過並函報嘉義市政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二、技術手冊內容參酌下列規程訂定:高、國中組參照111年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相關競賽資訊訂定。
三、競賽規程及技術手冊公告於嘉義市政府教育處「桃城體育網」網站,並於嘉義市運動地圖公告連結,請各參賽學校逕行上網查閱。
四、本次競賽將列為112年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本市代表隊選拔。
(依據112年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競賽規程及技術手冊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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