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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賽規程

110年嘉義市中小學聯合運動會競賽規程

第一條 宗旨:

一、加強學校運動競賽活動,提高運動技能水準,激發積極參加運動競賽樂趣。

二、發展中小學體育活動,促進青少年身心健康,奠定五育均衡教育之基礎。

第二條 日期與地點:

一、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星期三)起至11月2日(星期二)止 計7天,假各場館舉行。各競賽種類場地表(如附件一)。

二、開幕典禮訂於110年10月27日(星期三)上午8時30分於嘉義市 立田徑場舉行。

第三條 參加單位:

一、高中、國中及國小組:以學校為單位組隊參加。

二、本市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未取得學籍之高中職學 生,可依據教育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未取得學 籍學生相關法令規定,得以學生身份報名參賽。

第四條 參賽資格:

一、學籍規定:凡在本市各公、私立中小學就讀,110學年度設有學籍者,仍在學者為限。

二、年齡規定:

(一)高中組:以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一日(含)以後出生者為限。

(二)國中組:以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一日(含)以後出生者為限。

(三)國小組:以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一日以後出生者為限。

三、身體狀況:參賽單位及選手應簽署保證書同意可參加劇烈運動競賽 者,保證書留存學校備查。

四、參賽證明:選手參加比賽時必須攜帶下列證件,否則不得參加比賽。

(一)高級中等學校組及國民中學組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學生證。

(二)國民小學組由學校統一造冊(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就讀年級),並加蓋學校關防章及學籍經管人員印章。

第五條 競賽種類及分組:

一、高級中等學校男生組(簡稱高男組):

(一)田徑 (二)游泳 (三)羽球 (四)足球 (五)網球 (六)桌球 (七)排球
(八)籃球(九)柔道(十)跆拳道 (十一)特殊體育(十二)木球(十三)角力

二、高級中等學校女生組(簡稱高女組):

(一)田徑 (二)游泳 (三)羽球 (四)足球 (五)網球 (六)桌球 (七)排球
(八)籃球(九)柔道(十)跆拳道 (十一)特殊體育(十二)木球(十三)角力

三、國民中學男生組(簡稱國男組):

(一)田徑 (二)游泳 (三)羽球 (四)足球 (五)網球(六)桌球 (七)排球
(八)籃球(九)躲避球(十)柔道 (十一)跆拳道(十二)特殊體育(十三)木球
(十四)角力

四、國民中學女生組(簡稱國女組):

(一)田徑 (二)游泳 (三)羽球 (四)足球 (五)網球(六)桌球 (七)排球
(八)籃球(九)躲避球(十)柔道 (十一)跆拳道(十二)特殊體育(十三)木球
(十四)角力

五、國民小學男生組(簡稱男童組):

(一)田徑 (二)游泳 (三)羽球 (四)足球 (五)網球(六)桌球 (七)排球
(八)籃球(九)躲避球 (十)柔道(十一)跆拳道(十二)特殊體育(十三)角力

六、國民小學女生組(簡稱女童組):

(一)田徑 (二)游泳 (三)羽球 (四)足球 (五)網球(六)桌球 (七)排球
(八)籃球(九)躲避球 (十)柔道(十一)跆拳道(十二)特殊體育(十三)角力

第六條 各組競賽種類及項目舉辦標準:

一、競賽種類、科目、項目報名人數須達三個單位(隊)(組)(人)(含)始列入正式比賽項目,實際參賽人數未達二人時則取消比賽。

二、各競賽種類團體賽每參賽單位限報名一隊。

三、各單位報名參賽人(隊、組)數,依各競賽種類技術手冊規定辦理。

第七條 獎勵:

一、各競賽種類(項目)實際參賽十隊(人)以上時錄取八名,九隊(人)取 七名,八隊(人)取六名,七隊(人)取五名,六隊(人)取四名,五隊(人)取三名,四隊(人)取二名,三隊(人)以下取一名。

二、個人及團體第一、二、三名發給金、銀、銅牌及獎狀,第四至八名發給獎狀。

三、競賽種類錦標錄取各組前四名發給獎盃各一座,錦標之計算方法以技術手冊規定換算(設有團體項目者以團體成績為錦標)。

四、凡報名參加競賽(含各種類、各項目),於全部賽程中未完成賽事者 不予獎勵,完成比賽者發予參賽證明書。

五、各項錦標得獎單位之隊職員,由各參賽單位依權責規定,給予獎勵。

六、田徑、游泳破紀錄成績需經競賽委員會審核通過後才給予確認。

第八條 競賽秩序:

一、各種類運動競賽秩序,由籌備會競賽紀錄組公開抽籤或按各種類運動規則規定編排之。

二、各單項運動競賽賽程經編排公布後,不得變更或調整。

第九條 註冊、單位報到及會議:

一、參加單位應於規定時間內辦理註冊及參加會議,籌備會不另發通知。

(一)註冊說明會:110年9月7日(二)上午9時假崇文國小電腦教室舉辦。

(二)註冊日期:自110年9月8日(三)上午8時至110年9月15日(三)下午5時止。

(三)選手資格審查會議:110年9月23日(四)上午9時假北興國中會 議室舉行。

(四)賽程抽籤:110年9月23日(四)上午9時30分假北興國中會議室 舉行。

(五)單位報到及領隊會議:訂於110年10月26日(二)上午9時假北興國中會議室舉行。

(六)裁判長會議:110年10月26日(二)上午10時30分假北興國中會 議室舉行。

(七)裁判會議:由各單項運動競賽裁判長主持,依各競賽手冊訂定之時間地點辦理。

(八)各競賽種類技術會議:由競賽種類承辦學校,依各競賽技術手冊訂定之時間地點辦理。

二、各單位參加競賽,不論團體或個人項目,凡經註冊後務必出場比賽,不得棄權。凡賽事未依規定出賽者,沒收其成績並取消後續參賽資格;報名截止後,不得更改報名項目。各項註冊表單,於網路報名後由各校自行保存。

三、各單位參加各競賽種類之隊職員人數規定如下:

(一)選手人數在20人(含)以上得置領隊1人、教練等職員3人。

(二)選手人數在12人至19人時得置領隊1人、教練等職員2人。

(三)選手人數在11人(含)以下時得置領隊1人、教練1人。

(四)職員人數未依大會規定者,籌備會競賽紀錄組得逕行刪除,參賽單位不得異議。

第十條 申訴:

一、關於選手資格之申訴應於比賽前,以書面(如附件三)向裁判長或審判委員提出申訴。

二、有關競賽事項之申訴(含冒名頂替),應先向裁判長或審判委員口頭告知,並於該項比賽結束後三十分鐘內,提出書面(如附件四)申訴,未依程序及規定時間提出申訴者,不予受理。

三、書面申訴應由領隊或教練簽章,向該競賽種類之審判委員會或裁判長正式提出,並繳交保證金新台幣參仟元,如經各單項審判委員會裁定其申訴理由未成立時,得沒收其保證金,所沒收之保證金全數繳回市庫。

第十一條 比賽爭議之判定:

一、規則有明文規定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

二、規則無明文規定者,由該競賽種類之審判委員會判決之,其判決為終決。

三、非上述爭議事項,由大會競賽委員會審查裁定。

第十二條 附則:

一、本規程經籌備會競賽委員會通過並函報嘉義市政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二、技術手冊內容參酌下列規程訂定:

高、國中組參照110年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相關競賽資訊訂定。

三、競賽規程及技術手冊公告於嘉義市政府教育處「桃城體育網」網站,並於嘉義市運動地圖公告連結,請各參賽學校逕行上網查閱。

四、本次競賽將列為111年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本市代表隊選拔。
(依據111年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競賽規程及技術手冊辦理)

【附件一】110年嘉義市中小學聯合運動會競賽時間、場地預定表

【附件二】110年嘉義市中小學聯合運動會選手保證書

【附件三】110年嘉義市中小學聯合運動會運動員資格申訴書

【附件四】110年嘉義市中小學聯合運動會競賽事項申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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